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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銷帳號協議
申請註銷「職人到府」帳號前,請詳閱本協議。了解註銷申請的審核機制、無法立即註銷的特定事由(如餘額未結、爭議處理中),以及註銷後資料保存與法律責任的延續性。
註銷帳號協議
第一條 協議性質
本《註銷帳號協議》(以下稱「本協議」),係使用者(含用戶、技師、商家)與「職人到府」平台間,就帳號終止使用與後續權利義務所為之合意。
第二條 註銷申請與生效時點
- 使用者得依平台流程申請註銷帳號。
- 註銷申請不等於立即生效,須待符合本協議所列條件並經平台確認後,始完成註銷。
- 平台得以系統通知、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,通知註銷完成。
第三條 註銷之暫緩事由
如有下列任一情形,平台得暫緩或拒絕註銷申請:
- 尚有未完成或進行中之訂單
- 尚有申訴、爭議、調解或司法程序未結
- 尚有未提領、未結清或依法須保留之金額
- 涉及違規調查、風險控管或主管機關要求
第四條 金流與帳務處理
- 技師或商家帳號如仍有可提領金額,平台將通知使用者完成提領。
- 在帳號錢包金額尚未全數提領或依法處理完畢前,平台不會註銷帳號。
- 若使用者逾期未配合處理,平台得依法暫存、保留或依規定處理該等款項。
第五條 資料保存與刪除
- 註銷帳號不影響平台依法保存必要資料之權利。
- 平台將依《隱私政策》及法令規定,於保存期間屆滿後刪除或去識別化處理相關資料。
- 使用者不得因註銷帳號,請求平台立即刪除依法須保存之資料。
第六條 責任不因註銷而消滅
- 註銷帳號不影響註銷前已成立之權利義務。
- 因註銷前行為所生之申訴、損害、賠償、罰鍰或法律責任,仍應依法負責。
第七條 平台裁量權
平台得基於營運安全、風險控管、法令遵循或其他正當理由,對註銷申請進行審核與裁量。
第八條 關聯效力
- 本協議構成《用戶/技師/商家註冊協議》之一部分。
- 與《隱私政策》《金流與提現規則》《停權規範》等文件,具有相同法律效力。
第九條 準據法與管轄
本協議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;
因本協議所生之爭議,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第十條 同意與生效
使用者申請註銷帳號,即視為已閱讀、理解並同意本《註銷帳號協議》之全部內容。
第一條 協議目的與適用範圍
- 本《儲值協議》(以下稱「本協議」)係規範使用者於「職人到府」平台進行儲值、使用儲值金及相關權利義務之約定。
- 使用者包含一般用戶、技師或商家(視平台開放對象而定)。
- 本協議與《用戶端下單須知》《取消退費政策》《金流與提現規則》《註銷帳號協議》《隱私政策》等文件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第二條 儲值金之性質聲明
使用者明確理解並同意:
儲值金屬於平台提供之「預付使用權利」,非現金、非存款、非投資、非保證收益之金融商品。
儲值金僅得於平台內,依平台規定用於折抵指定服務或費用,不得折現、轉讓、出售、質押或要求支付利息。
平台不提供儲值金任何形式之保本、增值或回饋保證。
第三條 儲值方式與金額
- 儲值方式、可選金額、加碼或回饋(如有),以平台系統顯示或公告為準。
- 平台得依營運需求,調整儲值方案、金額級距或停止提供儲值服務。
第四條 儲值金之使用限制
- 儲值金僅可用於平台指定之服務項目或費用折抵。
- 儲值金是否可與活動、優惠或折扣併用,依各活動公告為準。
- 儲值金不得用於:
- 平台外交易
- 私下支付技師或商家
- 折抵依法不得折抵之費用
第五條 儲值金之有效期限
- 除平台另有公告外,儲值金原則上不設使用期限。
- 若特定儲值方案另設期限,將於儲值時明確揭露;逾期未使用者,視同放棄,不得要求退還。
第六條 儲值金與取消、退款之關聯
- 使用儲值金成立之訂單,其取消、退款與退費比例,一律適用《取消退費政策》。
- 訂單取消或退款時:
- 已使用之儲值金,將依實際退款比例返還至儲值餘額
- 已使用之活動加碼、回饋或優惠,視同已使用,不另行返還
- 儲值金僅能退回平台帳戶,不得要求退回原付款工具或折現。
第七條 儲值金不可退現原則
- 除法律另有強制規定外,儲值完成後,不得要求退現或返還現金。
- 使用者不得以未使用、使用不完全或帳號停用為由,要求儲值金退現。
第八條 帳號停權、註銷與儲值金處理
- 帳號暫停或永久停權時:
- 平台得暫停使用儲值金
- 儲值金將於相關爭議、帳務或法定事項處理完畢後,依規定處理
- 使用者申請註銷帳號時:
- 應先將儲值金使用完畢
- 未使用之儲值金,視同放棄,不另行退還
- 因使用者違規遭停權或終止帳號者,亦同。
第九條 異常、爭議與風險控管
- 如平台發現儲值行為異常(包含但不限於疑似詐欺、洗錢、盜刷),得立即暫停儲值金使用並進行調查。
- 調查期間,平台得暫停使用或凍結儲值金,直至風險排除。
第十條 規則調整與終止
- 平台得依營運需求、法令變動或風險控管,隨時調整、補充或終止儲值服務及本協議內容。
- 調整後之內容,將以平台公告或系統顯示為準。
第十一條 準據法與管轄
本協議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;
因本協議所生之爭議,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第十二條 同意與生效
使用者完成儲值或使用儲值功能,即視為已閱讀、理解並同意本《儲值協議》之全部內容。